一、课程管理
1、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必须依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公共课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专业课由各院系管理。
2、研究生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参考书目等。教学大纲一般由任课教师拟定,由教研室讨论定稿,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执行。确定后的教学大纲需在各院系教学秘书处备案。
3、课程名称应采用规范化名称,力求准确、简洁,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对照。
4、各院系需按照研究生课程的要求,遴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的副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达不到此要求者必须由开课院系提出申请,报请研究生部批准。
5、任课教师在教学期间一般不得变换。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不得擅自变动,不得随意串课或停课。特殊情况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串、停课申请单》,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在教学秘书处备案。所耽误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尽早补齐。
6、研究生教材应选用权威书籍。应积极鼓励任课教师编写研究生教材,出版教材。
7、为确保研究生课程授课质量,研究生部在各院系自查的基础上,将定期对研究生的课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向各有关方面通报。对个别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达不到课程要求的教师,将做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课资格。
二、考核方式和要求
1、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一律采用考试的方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
2、学位课成绩达到75分、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3、硕士生第一外国语考核由研究生部和大英部共同组织实施。第一学年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硕士生最迟要在入学后两年内通过第一外国语的考试,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4、硕士生政治理论课由两部分组成,文科生需学“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两门课,理科生需学“自然辩证法概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两门课。硕士生在入学后两年内通过政治理论课的考试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5、博士生外国语课、政治理论课考核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实施。博士生一年内必须通过此两门课的考核。
6、专业课的考核,由开课院系按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各院系要在学期末将课程考试安排送交研究生部备查。
叁、重修与缓考
1、学位课考试达不到75分、其它课程考试达不到60分或考查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需参加下一轮该课程的学习。
2、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出示由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开具的证明,公共课由研究生部批准、专业课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缓考。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要事先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缓考。
3、已办理过正式选课手续而未坚持上课,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四、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将选课学生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系统,打印系统生成的成绩单,签字后最迟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上交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备案。公共课成绩登记表、试题、试卷需交到研究生部存档备案,研究生部负责将成绩下发给有关院系。
2、各院系教学秘书要及时检查任课教师成绩上交情况。
3、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一般不能涂改,如有改动,则应由改动人签字并在改动部分加盖公章。凡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的成绩单,各院系一律退回重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