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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

 
一、课程管理
           1、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必须依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公共课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专业课由各院系管理。
2、研究生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参考书目等。教学大纲一般由任课教师拟定,由教研室讨论定稿,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执行。确定后的教学大纲需在各院系教学秘书处备案。
3、课程名称应采用规范化名称,力求准确、简洁,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对照。
4、各院系需按照研究生课程的要求,遴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的副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达不到此要求者必须由开课院系提出申请,报请研究生部批准。
5、任课教师在教学期间一般不得变换。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不得擅自变动,不得随意串课或停课。特殊情况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串、停课申请单》,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在教学秘书处备案。所耽误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尽早补齐。
6、研究生教材应选用权威书籍。应积极鼓励任课教师编写研究生教材,出版教材。
7、为确保研究生课程授课质量,研究生部在各院系自查的基础上,将定期对研究生的课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向各有关方面通报。对个别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达不到课程要求的教师,将做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课资格。
二、考核方式和要求
1、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一律采用考试的方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
2、学位课成绩达到75分、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3、硕士生第一外国语考核由研究生部和大英部共同组织实施。第一学年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硕士生最迟要在入学后两年内通过第一外国语的考试,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4、硕士生政治理论课由两部分组成,文科生需学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两门课,理科生需学自然辩证法概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两门课。硕士生在入学后两年内通过政治理论课的考试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5、博士生外国语课、政治理论课考核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实施。博士生一年内必须通过此两门课的考核。
6、专业课的考核,由开课院系按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各院系要在学期末将课程考试安排送交研究生部备查。
叁、重修与缓考
1、学位课考试达不到75分、其它课程考试达不到60分或考查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需参加下一轮该课程的学习。
2、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出示由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开具的证明,公共课由研究生部批准、专业课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缓考。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要事先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缓考。
3、已办理过正式选课手续而未坚持上课,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四、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将选课学生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系统,打印系统生成的成绩单,签字后最迟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上交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备案。公共课成绩登记表、试题、试卷需交到研究生部存档备案,研究生部负责将成绩下发给有关院系。
2、各院系教学秘书要及时检查任课教师成绩上交情况。
        3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一般不能涂改,如有改动,则应由改动人签字并在改动部分加盖公章。凡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的成绩单,各院系一律退回重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