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质量,实现“综合性教学科研型师范大学”的建设目标,总结多年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科学性,改善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并为研究生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第叁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遵循“专家督导专业”和“以督促学、重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院(系)二级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一般为 25- 27名,由学校聘任。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一般为5- 7名,由院(系)聘任。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的选聘由院(系)推荐,研究生部提名,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由各单位组建,研究生部备案。任期叁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应由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是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建议者和决策咨询专家,肩负督导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探索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科学方法的重任,应在促进学校学风建设和改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应“以督促学”,通过深入课堂听课、开展专项检查与调研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并向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应重点督导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研究生论文的开题与答辩等工作。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院(系)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课程的督导工作。学校、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实现“以督促学、重在发展”。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每月听课不少于 3学时,至少咨询院系研究生教育教学情况1次,院(系)指导委员会专家每月听课时数由各院(系)按需要自定,听课均需完成听课记录。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每月第四个星期四之前将调研报告或听课记录送交研究生部,以便及时汇总专家的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和院(系)。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研究生部和有关院(系)反馈信息;每月第四个星期五召开一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例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完成一份报告,提出完善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向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支付酬金。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教师应积极配合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各单位和教师对督导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研究生部申诉。
第十叁条 本条例解释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部
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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