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对于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教育部对于外国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各院系应创造条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进一步扩大我校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 二、我校接受的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叁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叁年,最多不超过六年。 留学硕士生、博士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如有必要,可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时间硕士生不得少于半年,博士生不得少于一年。所有课程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叁、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上与我校同类专业中国研究生培养计划相同。指导教师可以根据留学生个人特点作适当调整。学位论文必须按规定要求撰写。 四、留学硕士生应修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留学硕士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课,但应多选修一些汉语语言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及必要的本科课程。 五、留学博士生应修学分不得低于10学分。留学博士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课,但应选修相关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除汉语和派遣国母语,还可选修一门外国语。 六、攻读我校文科各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并使用汉语参加论文答辩。其它学科、专业的留学研究生可用汉语、也可以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 七、留学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的课题,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同本校中国研究生。 八、留学研究生通过课程考核并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九、留学研究生未完成培养计划,中途退学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申请批准,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修改好、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两年内修改好,再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