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
对于研究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研究生转专业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转专业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院系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从严掌握,认真把关,坚决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去执行。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为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允许转专业:
1. 研究生入学时按照一级学科招生,入学后需重新调整专业的;
2. 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 因指导教师的原因,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4.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叁、凡在某一专业未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前依托其他专业招收的研究生,在该专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后一律不得转专业。
四、研究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审批并备案。获得批准后研究生本人需重新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并严格按照新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
2. 研究生部培养办受理研究生转专业手续的时间集中在研究生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次年2月底,其它时间概不受理转专业有关事宜。未办理手续而自行转专业者所引发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博士生转专业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