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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发〔2009〕9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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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对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学术规范》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科协发组字〔2007〕33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也适用于以首都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原则,勇于学术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
窃、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认真执行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规定,恪守学术界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
明。不得以引用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 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本人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另有约定的除
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着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应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承认,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
第八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研究成果存在虚假信息。如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或引用的资料,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等。
第十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
作者之外等。
第十二条 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上一稿多发,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等。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
第十四条 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等。
第十五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及研究生录取与毕业工作中,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若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学生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如导师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将对导师
予以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道德规范与学风建设的主管机构;科技处、社科处分别负责理工科和人文社科类教职工实施本规范的具体工作;研究生部、教务处分别负责研究生
和本科生实施本规范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部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