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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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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首都师范大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首都师范大学在编教学科研人员、 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已毕业学生等。 以首都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与相关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与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违 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与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 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与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 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与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戒为一体的学术诚 信管理体系,明确校院(系)两级管理主体在学风建设上的职责分工,支持、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七条 首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首都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 员会与首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工作机构。  首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与认定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首都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负责受理、调查与认定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首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受理、调查与认定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校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九条 学校完善学校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与学术 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与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师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与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与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条 学校探索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尊重人才成长与学 术发展特点,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与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研究过程管理。完善项目评审与学术成果评审、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 点,完善申报、评审与鉴定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对非涉密的科研 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核心内容除外)、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 方式进行公开;健全投诉异议处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科学 研究的原始数据与资料,保证科研档案与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 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 强化学术诚信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 并作为其职务聘任、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各院(系)行政办公室为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 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叁)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也 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所主动 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受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分工将受 理的举报材料移交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可委托 3 名同行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与调查的可能性进 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在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在收到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并补充新的证据。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 15 个工作日内针对异议进行重新审 议,如异议成立,则应进行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组成调查组或授权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学院(系)教 学指导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专家调查组对被举报 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同时书面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 5 人的同行专家单数组成,必 要时学校纪委、监察室可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组成人 员姓名与单位信息应告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 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关系的,应当 回避。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提出回避申 请。经审查回避申请成立的,应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通知项目资助方。项目资 助方可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符合学术判断标准。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 问证人、询问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 时,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提供学术判断,或第三方专业机构 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并出具学术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 述与申辩。调查组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进行 核实;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调查组应当 采纳。  调查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提出加重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应为调查组开 展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 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所引发的法律 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 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在查 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分别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 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 - 7 -  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 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 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相关内容。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 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 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应在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行为 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并提出处理建议。  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 定结论与处理建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对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须 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将认定结论与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交由校长 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及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 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 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与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与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文;

(七)其他违反上级部门规定或有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的, 也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的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与处 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依职权与规定程序对在编的 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如 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

(叁)停、扣发校内津贴;

(四)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 申请资格;

(五)撤销相关的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 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六)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七)解除聘任;

(八)撤销行政职务;

(九)开除;

(十)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学生的,根据具体情节, 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有关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作暂缓学位论文 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 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 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叁)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 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叁)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 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叁)处理意见与依据;

(四)申诉途径与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应自作出处理决定 7 个工作日内送达 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在学校网站或有 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30 天,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未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 报人申请,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 为的,应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与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 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 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 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被举报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 服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的决定。  被举报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与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 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根据分工移交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 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启动复核调查程序的决定。  异议与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决定启动复核调查程序的,应另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 机构就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调查;先前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人员不 得参加复核调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复核调查应当在调查组组成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完 成调查,形成复核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校学术委员 会、校教学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核 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的,驳回异议或复核申 请,维持认定结论与处理决定;

(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规定错误的,撤销或变更认定结 论;

(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规定错误影响处理决定的,撤销 或变更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 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 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中 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