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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淀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次(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按照北京市和海淀区对于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海淀区教委决定开展2015年面向毕业生第二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共涉及海淀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440个岗位,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名条件

 

  1、限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2015届毕业生和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2014届未派遣的北京生源毕业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4、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毕业时能如期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6、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符合公开招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8、上岗时需具有岗位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

 

  9、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符合2015年北京市进京落户条件。

 

  叁、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

 

  须本人亲自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1、报名时间: 2015年7月6日9:00—14:00

 

  2、报名地点:各招聘单位

 

  3、报名者须于2015年7月5日下午15:00前先登录飞飞飞.谤肠.产箩别诲耻.肠苍(海淀区教育人才网站)填写个人信息(每人限填写一个岗位信息)。

 

  (二)现场报名时所需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网上信息填写合格人员,通过网上系统打印《海淀区教委所属事业单位2015年公开招聘报名表》;

 

  2、北京生源需提供户口簿(卡)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够证明具备招聘单位所需资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6、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所有成绩全部通过,无补考;报考北部农村学校者选修课程允许1-2门有补考合格。

 

  7、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大学英语相关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由毕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统招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014届未派遣的北京生源毕业生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材料和由毕业高校开具的档案存放在该校且未派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

 

  1. 初试(笔试)

 

  初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初试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初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后在海淀区教育人才网(飞飞飞.谤肠.产箩别诲耻.肠苍)公布。在初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每个岗位初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复试人员(达到或超过约定比例的按照约定比例确定拟进入复试人员;未达到约定比例的按照初试合格人数确定拟进入复试人员)。

 

  2. 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将拟进入复试人员相关材料交区教委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通过人员进入复试。

 

  3. 复试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复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初试成绩占30%,复试成绩占70%。综合成绩及格线为60分。

 

  复试成绩及综合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后在海淀区教育人才网(飞飞飞.谤肠.产箩别诲耻.肠苍)公布。

 

  招聘单位在复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参加考核和体检的人选。

 

  五、考核、体检和公示

 

  招聘单位组织考核和体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对于修订&濒迟;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驳迟;及&濒迟;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驳迟;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招聘单位将考核和体检均通过的拟聘用人员信息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一经开始,不再顺延。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5